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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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10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5400元,共计1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70845.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5305.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原告***负担1309元(已交纳);被告***负担1733元,被告***负担74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鉴定费4381.88元,由被告***负担3067.32元,被告***负1314.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