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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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截至2020年8月4日的借款本金241428.95元,利息57001.11元,合计298430.06元,并应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个住字新余行新亚新支行2012年271号)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帝海观澜22栋1303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S0××57-××1、S0××57-××2,他项权证:余房他证城北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8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