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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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857.02元、利息671.2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90.35元,共计14018.63元(利息、违约金等算至2020年4月15日),并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拖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限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