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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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287.03元(汇款户名: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随县支行;账号:17×××29); 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7940.76元(被告***已支付的28972.24元赔偿款执行时从中予以扣减);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