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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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15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3800元;

五、被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41951.94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3元(原告预交3023元,缓交2000元),由原告***负担2537元,由被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3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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