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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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浮市天马山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9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8年7月17日起,以250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云浮市天马山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5596元,被告***、***、***、***、云浮市天马山石业有限公司负担31453元。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