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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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302民催5号 申请人冠县鲁强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柳景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传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 申请人冠县鲁强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为3130005149185112,票面金额壹万元,出票日期2020年3月19日,到期日2020年9月19日,出票人沈阳沣腾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朝阳银行龙城支行,收款人沈阳广道盛鑫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冠县鲁强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景涛,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冠县支行,账号16×××79)。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冠县鲁强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