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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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池州市创伟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池州市创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后续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9581.22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0329.45元、护理费2170元及支付原告的现金4000元已经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9元,减半收取计1489.5元,由原告***负担489.5元,被告池州市创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979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且不提出缓、减、免申请或者缓、减、免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