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22283号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志彬,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菲,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弘视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连勇 审判员刘更超 审判员朱阁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琪 书记员王博垚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