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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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2.81元、交通费116.36元、误工费和营运费用4972.7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28元、交通费11.64元、误工费和营运费用497.2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