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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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开立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签订《分公司合作协议》于2016年2月1日终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第三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专用章证、印鉴章、发票专用章返还给原告开立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开立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开立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