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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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607.75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