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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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合燃气有限公司 重庆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11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8年11月30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6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