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1月5日为77729.79元,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565‰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款债务在最高限额28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30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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