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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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建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6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与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2013年6月6日签订的《松桃“万福城”项目施工合同书》; 三、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工程款36194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 四、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五、驳回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七、驳回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800元,由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负担40000元,由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90000元,由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0万元,由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负担40000元,由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