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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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327836.34元、利息3106.45元、罚息31.25元(暂计至2020年4月7日),同时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并由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案件受理费6265元及财产保全费217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8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9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