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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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杰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宇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昌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宇杰钢机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径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宇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径分理处借款本金450万元、期内欠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按年利率5.1%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63%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63%计算)。 二、江苏宇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径分理处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49200元。 三、***、***、***、***、***对江苏宇杰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74元,减半收取24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37元,由宇杰运输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归径分理处垫付,农商行归径分理处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宇杰运输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