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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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新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新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江苏新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