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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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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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始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菱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14709.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菱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3252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0400,合计25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攀钢集团江油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