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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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奥芬时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226660元,该款支付给原告***2256**元、支付给被告***105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承担85元、被告太保公司承担22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太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