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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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徐州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城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城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840.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营养费3870元、护理费7200元、伤残赔偿金132199.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239059.9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9107.84元,从上述赔偿款中直接予以退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鉴定费2544元,合计42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