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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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ZLC2017012693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车架号为LWU2DM2C7HKM04079、发动机号为BPC16006581的的凯马牌汽车一辆,并协助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三、被告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62827.92元、截至2020年5月8日的逾期利息10523.72元以及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截至2020年5月8日的应付未付租金13961.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被告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34元; 五、原告中联利拓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就本判决第二项所述的车辆与被告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议折价或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三、第四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所有; 六、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三、四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徐州市武商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