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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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建开发专业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告***于2003年5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51402.05元、利息688.87元、罚息42.76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9年3月13日);并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律师费2867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保全费57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