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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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博纳锦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二十九万九千五百二十四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博纳锦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2元,由被告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博纳锦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