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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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8)皖0705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50932.87元及利息(以工程款1650932.87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安徽中房环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79217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72元,减半收取13236元,***负担3000元,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99元,***负担655元,安徽中房环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9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