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88.53、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80元,护理费204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9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80元、护理费204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88.53、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80元,护理费2045元,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624.84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93.55、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380元,护理费204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457.95元; 六、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由二原告负担184元、被告***负担44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邮编:0515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缴,(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兴华支行)。逾期未缴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4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