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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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7643.58元、截至2020年7月16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9843.71元及逾期息(从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37643.58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