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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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禾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乐江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禾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53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4元,由原告***负担174元,由被告温州禾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9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