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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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 支行透支款本金33309.78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20年9月30日 的利息为5834.54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本金33309.78元 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违约金 666.2元,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