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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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水源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法院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8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