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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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589.57元。赔款直接支付到原告***个人帐户中(邮政储蓄银行罗山县支行,卡号62×××2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345元和鉴定及检查费1418元,共计17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