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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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保县明鼎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德保县明鼎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8748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8748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7月3日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30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15元,由被告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