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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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12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云霞(系***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兵,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杨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成、项云霞,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兵,被告***、被告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20939.42元,其中向原告***赔付920722元,向被告***返还400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0元,减半收取计7390元,鉴定费2327元,合计9717元,由原告***负担217元,被告***负担9500元(判决主文已作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二洪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顾海洋 书记员陈尚林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