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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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 江苏恒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签订的《一次性平面口罩一拖二自动化生产线项目商务合同》。 二、被告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一台口罩机的价款47500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期间及标准:其中25000元从2020年2月27日起,45万元从2020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50元,由原告负担4125元,被告负担84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预交的诉讼费84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负担29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