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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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2188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以2150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017年2月19日止;自2017年2月20日起,以11121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工程款2252386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4元,减半收取7752元,由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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