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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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赔偿160882元,其中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33236元,返还给被告***2764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4元(原告***已预交4485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交),共计5454元,由原告***、***承担1936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江支公司承担3518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账号:21×××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来宾市忻城县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