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柯桥区阳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0174号 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阳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爱香,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慧、周海清,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阳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阳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绍兴市柯桥区阳嘉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宇峰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沈雪华 书记员朱陈燕 |
裁判日期 | 2020-10-3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