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小米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春秋时代(霍尔果斯)影业有限公司 成都航誉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航空大世界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鹿鸣影业有限公司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新昌国宸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