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
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
绍兴市顺晶宏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5441民事判决;

二、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税率调整补差款16606.1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应退还给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废纸转售差价款144702.35元及打包工工资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五、驳回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903元,由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380元,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55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3元,由浙江中包派克奇包装有限公司负担4597元,嘉兴嘉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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