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404927.2元及利息(以40492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6元,由被告河南恒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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