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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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宾川县贺严建筑石料厂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民初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宾川县贺严建筑石料厂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24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和(2019)云05民初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宾川县贺严建筑石料厂石料加工费、运费924314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24314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项,即***、***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项,即驳回宾川县贺严建筑石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宾川县贺严建筑石料厂石料加工费、运费95162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51622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宾川县贺严建筑石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17元,由宾川县贺严建筑石料厂负担35819元,由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1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17元,由宾川县贺严建筑石料厂负担35819元,由昆明春霖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1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