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金和两岸园林有限公司 淄博博宸经贸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博宸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借款本金3700000元,利息124736.25元(截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3月31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淄博金和两岸园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金和两岸园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博宸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98元,由被告淄博博宸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淄博金和两岸园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