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市百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达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兴达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桂林市百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款7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兴达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890元,由原告桂林市百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