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嘉兴木和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彩荣钢管出租站对被告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租金1676753.93元(租金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实际按照补充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全部归还租赁物或者因租赁物灭失无法归还的,至赔偿完相关损失止)

二、确认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彩荣钢管出租站对被告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即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676753.9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止);

三、确认被告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彩荣钢管出租站钢管8391.5米、扣件41068只、40公分接头341只、30公分接头289只、20公分752只、10公分接头3787只、顶丝352只、钢管架子217只;若无法返还前述租赁物的,则按钢管每米15元、扣件每只5.8元、顶丝每只19元、10公分-20公分接头每只4.5元、30公分-40公分接头每只5元的标准支付赔偿款;

四、被告***对租金1115970.37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实际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全部归还租赁物或者因租赁物灭失无法归还的,至赔偿完相关损失止)、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115970.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止)以及钢管8391.5米、扣件41068只、40公分接头341只、30公分接头289只、20公分752只、10公分接头3787只、顶丝352只、钢管架子217只的归还或赔偿款(钢管每米10元、扣件每只4元、顶丝每只15元、10公分-20公分接头每只4元、30公分-40公分接头每只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一至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重庆渝铭沪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6520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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