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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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城支行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照月利率7.55‰计算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扣除72732.56元,罚息按照月利率11.325‰计算自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城支行对被告***、被告***和被告***的抵押财产在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