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昌光烨新能源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昌市昌平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302民初3551号 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刘跃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7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八冶集团公司法律顾问,住***。 被告:金昌光烨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595529359D。 法定代表人:施昊良,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昌平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73433879U。 法定代表人:游小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昌,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八冶集团公司)诉被告金昌市光烨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光烨新能源)、金昌市昌平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昌平仓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冶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光烨新能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炷昌、被告昌平仓储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冶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9.1万元;2、承担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节点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3、判令昌平仓储对被告光烨新能源承担以49.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至付清为日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昌平仓储对被告光烨新能源欠付原告49.1万元本金、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确定被告光烨新能源欠原告49.1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4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1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完剩余款项;被告光烨新能源承诺若未按约定节点支付款项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的违约金;被告昌平仓储为该欠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光烨新能源辩称,1、原告根据2018年4月16日还款协议书主张权利,但该还款协议书未经被告光烨新能源签字盖章,对光烨新能源不生效。2、双方建工合同先是按707.3922万元结算的,双方也明确约定最终由第三方审计来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现工程结算已完成,审定的结算金额为6773359.76元。由此被告尚欠原告190437.75元。 被告昌平仓储辩称,昌平仓储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从权利,主权利承担并生效的情况下,从权利才生效。 一、被告金昌光烨新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49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金昌市昌平仓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664元,减半收取433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琴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