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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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侵害原告***优先购买权所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衡阳市中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