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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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天津信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117007元(包括车辆损失108607元、评估费5600元、施救费2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计1401元,由原告***负担81元(已交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