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金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8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8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支付给***租金70711元。 三、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9)桂128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从2019年7月23日起,解除***与***签订的《钢管及扣件租赁合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3元,共计5846元,由***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