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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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梓县鸿新驾驶培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搬离原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位于桐梓县楚米镇三座村大桥组的土地〔桐国用(2005)第2257号〕; 二、被告桐梓县鸿新驾驶培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土地租金631204.38元,并按2488元∕亩∕年标准支付原告2019年11月起至其搬离涉案土地之日止的租金;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申请缓交的案件受理费11690元,由被告桐梓县鸿新驾驶培训学校负担,第三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